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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知
公司各单位:
根据《福建省解决未参保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和特殊困难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闽人社文〔2013〕139号)、《关于做好沙县未参保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金发放工作的通知》(沙人社〔2013〕43号)文件通知,未参保高龄职工可以申请老年生活保障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具有福建省城镇户籍,2012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70周岁,曾经与福建省国有企业、县级以上城镇集体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二、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一)《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金发放审批表》(见附件)一式三份。
(二)招工登记表或劳动关系复印件(需经原单位或主管单位确认并加盖公章)。
(三)身份证复印件(需经原单位或主管单位确认并加盖公章)。
(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需经原单位或主管单位确认并加盖公章)。
三、申报事项:请我公司符合条件的人员于2013年4月30日前到人力资源部报名,2013年5月15日前提交申报材料,以确保及时将申报材料报送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电话:5658570,联系人:林赛霞。
附件:《关于做好沙县未参保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部
2013年4月16日
关于做好沙县未参保高龄职工
老年生活保障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沙人社〔2013〕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省市属驻沙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解决未参保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和特殊困难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闽人社文〔2013〕139号)文件精神,妥善解决我县未参保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现根据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三明市未参保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金发放工作的通知》要求,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具有我省城镇户籍,2012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70周岁,曾经与我省国有企业、县级以上城镇集体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二、保障标准及执行时间
未参保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金按照申报地城镇居民(单人户)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对于2013年6月30日前申报,材料齐全并获批准的高龄职工,从2013年1月1日起按月发放老年生活保障金;对2013年7月1日后申报的高龄职工(包括之前虽已申报,但未获批准,补充材料后补报或重报人员),从获得批准的次月起按月发放。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阶段。由个人提出申请,原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核对个人档案,按照统一要求进行公示,并将申请人的个人档案、申请材料、公示材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招工登记表或劳动关系复印件等档案材料,报县人社局社保股初审。
(二)审批确定阶段。经县人社局审核,报送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复核后,集中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经省厅审核批准后确定发放对象。
(三)发放阶段。发放对象经批准确定后,由县社保中心按月代发老年生活保障金。
四、申报的材料
(一)《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金发放审批表》(附件1)一式三份。个人申请说明栏应明确:1.本人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2.本人符合闽人社文〔2013〕139号文的规定,自愿申请纳入老年保障金发放的范围,服从组织和单位的审核决定。3.本人申报填写的信息完全真实。个人签名。
(二)《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金发放花名册》(附件2)一式三份及其电子文档。
(三)公示回执一份(附件3)。
(四)招工登记表或劳动关系复印件(需经原单位或主管单位确认并加盖公章)。
(五)身份证复印件(需经原单位或主管单位确认并加盖公章)。
五、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上述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高龄职工,经审批纳入老年生活保障金发放后,不重复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无力参保县以上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也不得重复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二)申报材料必须齐全完整,表格、相关材料以及其中的有关内容是认定人员对象及审核过程的基本信息资料,表中设定的内容均应当填写完整,按照规定做好、报齐。
(三)各单位要加强政策宣传,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把政策准确贯彻落实到位,切实把好事办好。
相关资料可到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网址为http://www.sxldbzj.gov.cn/
附件:1.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金发放审批表;
2.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金发放花名册(略);
3.公示回执(略)。
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4月11日
附件 (略)